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 12463-90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分類、基本要求、性能試驗和檢驗方法等,也規定了包裝容器的類型和標記代號。
本標準適用于盛裝危險貨物的運輸包裝,是運輸、生產和檢驗部門對危險貨物運輸包裝質量進行性能試驗和檢驗的依據。
本標準不適用于:
a. 盛裝放射性物質的運輸包裝;
b. 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和液化氣體的壓力容器的包裝;
c. 凈重超過400kg的包裝;
d. 容積超過450L的包裝。
2 引用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 4857.2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 4857.3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堆碼試驗方法
GB 4857.5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垂直沖擊跌落試驗方法
3 術語
3.1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按照有關標準和法規,專門設計制造的運輸包裝。
3.2 氣密封口
容器經過封口后,封口處不外氣體的封閉形式。
3.3 液密封口
容器經過封口后,封口處滲漏液體的封閉形式。
3.4 嚴密封口
容器經過封口后,封口處滲漏固體的封閉形式。
3.5 小開口桶
桶頂開口直徑不大于70mm的桶,稱為小開口桶。
3.6 中開口桶
桶頂開口直徑大于小開口桶,小于全開口桶,稱為中開口桶。
3.7 全開口桶
桶頂可以全開的桶,稱為全開口桶。
3.8 復合包裝
由一個外包裝和一個內容器(或復合層)組成一個整體的包裝,稱為復合包裝。
4 包裝分級和基本要求
4.1 包裝分級
按包裝結構強度和防護性能及內裝物的危險程度,分為三個等級:
Ⅰ級包裝:符合表1~表4有關規定,適用內裝危險性較大的貨物。
Ⅱ級包裝:符合表1~表4有關規定,適用內裝危險性中等的貨物。
Ⅲ級包裝:符合表1~表4有關規定,適用內裝危險性較小的貨物。
表1
堆碼試驗 |
數量 |
試驗方法 |
堆碼高度及持續時間 |
合格標準 |
備注 |
鋼(鐵)桶(罐)
鋁桶
木琵琶桶
膠合板桶
硬紙板桶
硬質纖維板桶
鋼箱
天然木箱
膠合板箱
再生木箱
硬紙板箱
硬質纖維板箱
瓦楞紙板箱 |
①堆碼高度:陸運為3m。海運為8m。如采用集裝箱或在甲板上運輸,堆碼高度為3m。
②持續時間:24h至一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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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桶(罐)
塑料箱
鈣塑板箱
桶狀復合包裝
箱狀復合包裝 |
①堆碼高度:3m
②持續時間:28天(溫度40℃條件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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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跌落試驗 |
數量 |
試驗方法 |
跌落高度 |
合格標準 |
備注 |
鋼(鐵)桶(罐)
鋁桶
木琵琶桶
膠合板桶
硬紙板桶
硬質纖維板桶
塑料桶(罐)
桶狀復合包裝 |
6個(每次跌落3個) |
見
第一次跌落:應以桶的凸成對角線撞擊在沖擊面上,如包裝件沒有凸邊則以圓周的接縫處或邊緣撞擊
第二次跌落:以桶的第一次跌落時沒有試驗到的最薄弱部位撞擊在沖擊面上,如封閉裝置,或圓柱形桶的桶體縱向焊縫處 |
試件內裝物質為固體及液體,或用與被運液體比重近似的液體進行試驗時:
Ⅰ級包裝件:
1.80m
Ⅱ級包裝件:1.20m
Ⅲ級包裝件:0.80m |
1.盛裝液體的包裝件,除復合包裝外,包裝內外壓力達到平衡時包裝件保持不漏
2.包裝件不應有影響運輸安全的任何損壞。但盛裝固體的包裝件,如內包裝保持完整無損,即使外包裝的封閉裝置不再具有防漏能力,應視為包裝的封閉裝置不再具有防漏能力,但仍視為包裝合格
3.試驗時,如封閉處內裝物有輕微漏出,試驗后只要不再具有防漏能力,但仍視為包裝合格
4.盛裝爆炸品的包裝件不允許有破裂
5.包裝的內處理層或內涂層應保持其良好的防護性能 |
表3
氣密試驗 |
數量 |
試驗方法 |
試驗壓力 |
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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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鋼桶
鋁桶
鋼罐
鋼塑復合桶
塑料桶
塑料罐 |
3只 |
將試樣完全浸入水中,然后向試樣內充氣壓加,觀察有無氣泡產生。浸入水中的方法不得影響試驗效果,也可以采用其它等效試驗方法 |
Ⅰ級包裝應承受不低于30kPa(0.3kgf/cm2)壓力
ⅡⅢ級包裝應承受不低于20kPa(0.2kgf/cm2)壓力 |
容器不漏氣,視為合格 |
所有擬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均應做氣密試驗 |
表4
氣密試驗 |
數量 |
試驗方法 |
試驗壓力 |
合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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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鋼桶
鋁桶
鋼罐
鋼塑復合桶
塑料桶
塑料罐 |
3只 |
將測試容器上安裝指標壓力表,擰緊桶蓋,接通液壓泵,向容器內注水加壓,當壓力表指針達到所需壓力時,塑料容器和內容器為塑料材質的復合包裝,應經受30min的壓力試驗;其它材質的容器和復合包裝應經受5min的壓力試驗。試驗壓力應均勻連續地施加,并保持穩定。試樣如用支撐,不得影響其試驗的效果 |
采用溫度50℃時,以蒸發壓力的1.75倍減去100kPa(1kgf/cm2),但是最小試驗壓力不得低于100kPa(1kgf/cm2) |
容器不漏氣,視為合格 |
所有擬盛裝液體的包裝容器,均應做液壓試驗 |
4.2 基本要求
4.2.1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應結構合理,具有一定強度,防護性能好。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與所裝危險貨物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并便于裝卸、運輸和儲存。
4.2.2 包裝應質量良好,其構造和封閉形式應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各種作業風險,不應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撤)漏,包裝表面應清潔,不允許粘附有害的危險物質。
4.2.3 包裝與內裝物直接接觸部分,必要時應有內涂層或進行防護處理,包裝材質不得與內裝物發生化學反應而形成危險產物或導致削弱包裝強度。
4.2.4 內容器應予固定。如屬易碎性的應使用與內裝物性質相適應的襯墊材料或吸附材料襯墊妥實。
4.2.5 盛裝液體的容器,應能經受在正常運輸條件下產生的內部壓力。灌裝時必須留有足夠的膨脹余量(預留容積)除另有規定外,并應保證在溫度55℃時,內裝液體不致完全充滿容器。
4.2.6 包裝封口應根據內裝物性質采用嚴密封口、液密封口或氣密封口。
4.2.7 盛裝需浸濕或加有穩定劑的物質時,其容器封閉形式應能有效地保證內裝液體(水、溶劑和穩定劑)的百分比,在貯運期間保持在規定的范圍以內。
4.2.8 有降壓裝置的包裝,其排氣孔設計和安裝應能防止內裝物泄漏和外界雜質進入,排 出的氣體量不得造成危險和污染環境。
4.2.9 復合包裝的內容器和外包裝應緊密貼合,外包裝不得有擦傷內容器的凸出物。
無論是新型包裝、重復使用的包裝、還是修理過的包裝均應符合本標準第8章危險貨物包裝性能試驗的要求。
a. 盛裝液體爆炸品容器的封閉形式,應具有防止滲漏的雙重保護;
b. 除內包裝能充分防止爆炸品與金屬物接觸外,鐵釘和其它沒有防護涂料的金屬部件不得穿透外包裝;
c. 雙重卷邊接合的鋼桶的鋼桶,金屬桶或以金屬做襯里的包裝箱,應能防止爆炸物進入隙縫。鋼桶或鋁桶的封閉裝置必須有合適的墊圈;
d. 包裝內的爆炸物質和物品,包括內容器,必須襯墊妥實,在運輸中不得發生危險性移動。
e. 盛裝有對外部電磁輻射敏感的電引發裝置的爆炸物品,包裝應具備防止所裝物品受外部電磁輻射源影響的功能。
常用危險貨物運輸包裝的組合型式、標記代號、限制重量等參見附錄A(參考件)。
5 包裝容器
5.1 鋼(鐵)桶
5.1.1 桶端應采用焊接或雙重機械卷邊,卷邊內均勻填涂封縫膠。桶身接縫,除盛裝固體或40L以下(包括40L)的液體桶可采用焊接或機械接縫外,其余均應焊接。
5.1.2 桶的兩端凸緣應采用機械接縫或焊接,也可使用加強箍。
5.1.3 桶身應有足夠的剛度,容積大于60L的桶,桶身應有兩道模壓外凸環筋,或兩道與桶身不相連的鋼質滾箍套在桶身上,使其不得移動。滾箍采用焊接固定時,不允許點焊,滾箍焊縫與桶身焊縫不得重疊。
5.1.4 最大容積為450L。
5.1.5 最大凈重為400kg。
5.2 鋁桶
5.2.1 制桶材料應選用純度至少為99%的鋁,或具有抗腐蝕和合適機械強度的鋁合金。
5.2.2 桶的全部接縫必須采用焊接,如有凸邊接縫應用與桶不相連的加強箍矛以加強。
5.2.3 容積大于60L的桶,至少有兩個與桶身不相連的金屬滾箍套在桶身上,使其不得移動。滾箍采用焊接固定時,不允許點焊,滾箍焊縫與桶身焊縫不得重疊。
5.2.4 最大容積為450L。
5.2.5 最大凈重為400kg。
5.3 鋼罐
5.3.1 鋼罐兩端的接縫應焊接或雙重機械卷邊。40L以上的罐身接縫應采用焊接;40L以下(包括40L)的罐身接縫可采用焊接或雙重機械卷邊。
5.3.2 最大容積為60L。
5.3.3 最大凈重為120kg。
5.4 膠合板桶
5.4.1 膠合板所用材料應質量良好,板層之間應用抗水粘合劑按交叉紋理粘接,經干燥處理,不得有降低其預定效能的缺陷。
5.4.2 桶身至少用三合板制造。若使用膠合板以外的材料制造桶端,其質量應與膠合板等效。
5.4.3 桶身內緣應有襯肩。桶蓋的襯層應牢固地固定在桶蓋上,并能有效地防止內裝物撤漏。
5.4.4 桶身兩端應用鋼帶加強。必要時桶端應用十字型木撐矛以加固。
5.4.5 最大容積為250L。
5.4.6 最大凈重為400kg。
5.5 木琵琶桶
5.5.1 所用木材應質量良好,無節子、裂縫、腐朽、邊材或其它可能降低木桶預定用途效能的缺陷。
5.5.2 桶身應用若干道加強箍加強。加強箍應選用質量良好的材料制造,桶端應緊密地鑲在桶身端槽內。
5.5.3 最大容積為250L。
5.5.4 最大凈重為400kg。
5.6 硬質纖維板桶
5.6.1 所用材料應選用具有良好抗水能力的優質硬質纖維板,桶端可使用其它等效材料。
5.6.2 桶身材料應加釘結合牢固,并具有與桶身相同的強度,桶身兩端應用鋼帶加強。
5.6.3 桶口內緣應有襯肩,桶底、桶蓋應用十字型木撐矛以加固,并與桶身結合緊密。
5.6.4 最大容積為250L。
5.6.5 最大凈重為400kg。
5.7 硬紙板桶
5.7.1 桶身應用多層牛皮紙粘合壓制成的硬紙板制成。桶身外表面應涂有抗水能力良好的防護層。
5.7.2 桶端若采用與桶身相同材料制造,應符合
5.7.3 桶端與桶身的結合處應用鋼帶卷邊壓制接合。
5.7.4 最大容積為450L。
5.7.5 最大凈重為400kg。
5.8 塑料桶、塑料罐
5.8.1 所用材料能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磨損、撞擊、溫度、光照及老化作用的影響。
5.8.2 材料內可加入合適的紫外線防護劑,但應與桶(罐)內裝物性質相容,并在使用期內保持其效能。用于其它用途的添加劑,不得對包裝材料的化學和物理性質產生有害作用。
5.8.3 桶(罐)身任何一點的厚度均應與桶(罐)的容積、用途和每一點可能受到的壓力相適應。
5.8.4 最大容積:塑料桶為450L;
塑料罐為60L。
5.8.5 最大凈重:塑料桶為400kg;
塑料罐為120kg。
6 防護材料
6.1 防護材料包括用于支撐、加固、襯墊、緩沖和吸附等材料。
6.2 危險貨物包裝所采用的防護材料及防護方式,應與內裝物性能相容符合運輸包裝件總體性能的需要,能經受運輸途中的沖擊與振動,保護內裝物與外包裝,當內容器損壞、內裝物流出時也能保證外包裝安全無損。
7 包裝標志及標記代號
7.1 標志
根據危險貨物的特性,選用GB 190及GB 191規定的標志及其尺寸、顏色和使用方法。
7.2 標記代號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可根據需要采用按本條規定的標記代號。
7.2.1 包裝級別的標記代號用下列小寫英文字母表示:
x——符合Ⅰ、Ⅱ、Ⅲ級包裝要求;
y——符合Ⅱ、Ⅲ級包裝要求;
z——符合Ⅲ級包裝要求。
7.2.2 包裝容器的標志代號用下列阿拉伯數字表示:
1——桶;
2——木琵琶桶;
3——罐;
4——箱、盒;
5——袋、軟管;
6——復合包裝;
7——壓力容器;
8——筐、簍;
9——瓶、壇。
7.2.3 包裝容器的材質標志代號用下列大寫英文字母表示:
A——鋼;
B——鋁;
C——天然木;
D——膠合板;
F——再生木板(鋸末板);
G——硬質纖維板、硬紙板、瓦楞紙板、鈣塑板;
H——塑料材料;
L——編織材料;
M——多層紙;
N——金屬(鋼、鋁除外);
P——玻璃、陶瓷;
K——柳條、荊條、藤條及竹篾。
7.2.4 包裝件組合類型標記代號的表示方法:
單一包裝型號由一個阿拉伯數字和一個英文字母組成,英文字母表示包裝容器的材質,其左邊平行的阿拉伯數字代表包裝容器的類型。英文字母右下方的阿拉伯數字,代表同一類型包裝容器不同開口的型號。
例:1A——表示鋼桶;
1A1——表示小開口鋼桶;
1A2——表示中開口鋼桶;
1A3——表示全開口鋼桶。
復合包裝型號由一個表示復合包裝的阿拉伯數字“6”和一組表示包裝材質和包裝型式的字符組成。這組字符為兩個大寫英文字母和一個阿拉伯數字。第一個英文字母表示內包裝的材質,第二個英文字母表示外包裝的材質,右邊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包裝型式。
例:6HA1表示內包裝為塑料容器,外包裝為鋼桶的復合包裝。
7.2.5 其它標記代號:
S——表示擬裝固體的包裝標記;
L——表示擬裝液體的包裝標記;
R——表示修復后的包裝標記;
GB——表示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表示符合聯合國規定的要求。
例:鋼桶標記代號及修復后標記代號
例1:新桶
例2:修復后的桶
7.2.6 標記的制作及使用方法:
標記采用白底(或采用包裝容器底色)黑字,字體要清楚、醒目。標記的制作方法可以印刷、粘貼、涂打和釘附。鋼制品容器可以打鋼印。
8 包裝性能試驗
8.1 適用范圍
8.1.1 各種新設計包裝均應按本章的要求進行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新設計包裝應包括設計尺寸、材料、厚度、制造工藝、包裝方法和各種表面處理等。
8.1.2 定型包裝應定期進行抽樣復驗。
8.1.3 包裝的尺寸、材料、制造工藝或模具等改變時,均應重新進行試驗。
8.1.4 經過試驗定型的包裝作局部改動時可作選擇性的試驗。
8.2 包裝試驗準備
8.2.1 準備試驗的包裝件應處于待運狀態。凡盛裝固體的包裝件,可采用與擬裝貨物物理特性(如重量、粒徑等)近似的其它物品代替,凡盛裝液體的包裝件,可采用與擬裝物物理特性(如密度、粘度)近似的其它物品代替,一般可用水代替。
8.2.2 盛裝固體的包裝應裝至其容積的95%,盛裝液體的包裝應裝至其容積的98%。
8.2.3 紙質和硬質纖維板包裝應根據流通環境條件需要按照GB 4857.2的規定,進行溫、濕度預處理。
8.2.4 塑料包裝進行跌落試驗前,應將試樣和內裝物的溫度降至-18℃及其以下。內裝物為液體時,溫度降低后仍應是液態,如需要可加入防凍劑。
8.2.5 包裝上的通氣裝置應用類似通氣的封閉裝置代替或將通氣孔封閉。
8.2.6 直接盛裝危險貨物的容器及封口、吸附、襯墊等防護材料在性能試驗前,還應進行盛裝擬裝物一定時期(例如為期6個月)的相容性試驗。
8.3 主要試驗項目及合格標準
8.3.1 堆碼試驗
8.3.2 跌落試驗
如用水代替進行試驗,應根據內裝液體的密度ρ用克每立方厘米為單位,按下式計算:
Ⅰ級包裝:
密度≤1.2,則跌落高度=1.2×1.5=1.8(m)
密度>1.2,則跌落高度=ρ×1.5(m)
Ⅱ級包裝:
密度≤1.2,則跌落高度為1.2(m)
密度>1.2,則跌落高度=ρ×1.0(m)
Ⅲ級包裝:
密度≤1.2,則跌落高度=1.2÷1.5=0.8(m)
密度>1.2,則跌落高度=ρ÷1.5(m)
8.3.3 氣密試驗
各類包裝容器的氣密試驗和合格標準見表3。
8.3.4 液壓試驗
各類包裝容器的液壓試驗和合格標準見表4。
8.3.5 其它試驗
必要時可以根據流通環境條件或包裝容器的需要,增加氣候條件,機械強度等 試驗項目。
9 包裝檢驗
包裝檢驗應按照GB1.3中第6.6條及本標準第8章要求進行性能試驗,經檢驗合格的包裝,應由國家授權的檢驗單位出具包裝檢驗合格證書。